法国廉政体系的主要支柱
时间:201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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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廉政体系有一系列支柱构成,这些支柱作用发挥的强弱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个国家的整体廉政建设。法国的议会、行政法院、预防贪污腐败中心、媒体等构成了廉政体系的主要支柱,他们协调稳定地发挥了作用,整体推进了国家廉政建设。

  一、议会

  在法国半议会半总统制的政治制度中,行政权力得到了极大程度的扩张,相应削弱议会的各项职权,但议会在整个廉政监督体系里扮演着重要角色。根据法国现行宪法规定,议会实行两院制,下院为国民议会。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在廉政监督方面的权限主要体现在监督权上,这些监督权具体表现为质询权、弹劾权和不信任表决权。

  1.质询权。现行宪法第48条规定,议会“每周要专门召开一次会议,以便议会议员提出质询和政府进行答辩”。在国民议会例行开会期间,每星期三下午,有关政府部长必须到场接受议员的质询。议员提问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质询的方式,也可以对政府的政策声明开展辩论。议员提出问题,有关部长按规定要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2.弹劾权。宪法规定,总统的行为若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譬如犯有叛国罪,议会可对其进行弹劾。议会对于刑事犯罪的内阁官员也有权弹劾。弹劾案的提出须由两院公开投票,经过两院议员绝对多数通过。弹劾案由议员组成的特别法庭审理。特别法庭由上下两院选举数额相等的议员组成,其中的一位议员经推选担任法庭的主席。特别法庭经审理后,如判定被弹劾人罪名成立,犯罪人将被免除职务且被追究刑事责任。

  3.不信任表决权。不信任案必须至少有国民议会十分之一议员的签名方能受理,并且为给政府留有调整政策的机会,在提出48小时后才能进行表决。在受理48小时后72小时之前举行一般性辩论。不信任案只有获得国民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票赞成时才能通过。一旦不信任案经表决通过,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总统解散下议院,重新举行大选。如果重新选出的国民议会议员再次表决后,多数议员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必须总辞职。

  法国议会除拥有上述职权外,还可以组织调查委员会、资讯特别小组、议会代表团,以便于对特定事项或问题进行调查。议会有多种方法对政府进行制衡与监督,在推进政府廉政和发挥监督职能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行政法院

  法国被政治学家和公法学家称为“行政国家”,行政机构在这个国家有效执行管理职能。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法国有一套由行政学院作为审判机构的独立行政审判制度。这一制度对法国的行政诉讼发展均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有力地监督了行政机关的活动。

  法国的行政法院独立于普通法院,审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或公务员在行使公务过程中由于违法引起的公民之间的纠纷。行政法院分为专门行政法院和普通行政法院,前者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事项有管辖权;后者是对除由专门行政法院管辖外的行政争议有管辖权,又称普通行政法院。行政争议法庭、行政法庭、上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等构成了法国的普通行政法院系列。公务员的失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往往成为行政法院的惩戒对象。如果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很大影响,有关人员则会被迫或自动下台。一般而言,即使被裁定没有行政责任,但如果造成很大损失,政府、政党或单位的负责人往往也会主动提出辞职,以免连累政党名誉或使政党败选。例如,1997年5月里昂大区上诉法庭在一项重要判决中,判定暴风雨后在大波尔南地区的涨水不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使有关责任人无法以不可抗力为托辞逃避责任。

  目前,行政法院在法国已成为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作用和效果在实践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它适应了行政的需要,切实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也有效监督制约了政府行政行为。在行政的日趋专门化形势下,原本数目繁多的法国行政法院还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

  三、预防贪污腐败中心

  为有效应对频繁出现的腐败案件,树立政府“反腐标兵”的形象,法国不断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1993年,法国政府通过了反贪法,并批准成立了跨部门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该中心由总理直接领导,现有工作人员15名,他们分别是来自税收、警察、宪兵、海关、司法和政府部门的专家,任期为4年,定期轮换。预防贪污腐败中心的任务:一是分析新的腐败形式。收集国家政府管理和经济部门中有关贪污腐败的蛛丝马迹,分析腐败案件的类型,总结现有的反腐经验,研究利用新科技手段犯罪的各种可能性。中心每年向政府总理和司法部长提交一份年度报告,内容主要是对相关国家机关和企业单位的贪污腐败问题提出制裁措施和预防性建议。二是给政府提供咨询。如果某个部委或市府领导察觉到本部门的腐败征兆,但对有关法律的运用不太熟悉,他可以向中心提出请求。但中心不介入具体司法诉讼程序,一旦相关案件立案调查,中心便自动退出,将案子转交司法部门处理。中心仅接受公共部门的请求,而不向私营单位或个人提供此项服务。

  近年来,预防贪污腐败中心多次参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欧洲理事会、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反腐败联合行动,到南美、非洲以及东欧和北欧等国家介绍法国打击腐败,尤其是预防腐败的一些成功做法和相关经验。1997年,经合组织在巴黎通过《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预防贪污腐败中心多次参与经合组织的国际考察小组,对该公约签约国的执行情况进行考察。除了向外国介绍法国的成功经验外,法国的反腐机制也在国际交流中吸收了一些国外的建议。预防贪污腐败中心成立以来,加大了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推进了法国的廉政建设。与上世纪80年代初相比,法国政界进一步意识到了腐败的危害性,加强了自我约束,尤其是竞选等政治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四、媒体

  监督公共投力的运行,防止权力的滥用是媒体的社会责任。法国推崇言论和新闻自由,媒体享有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在国家政治舞台上扮演着不可小视的角色。法国1881年《出版自由法》第5条规定:一切报纸或期刊……无须获得预先许可,也不必缴纳保证金,均可发行。该法还规定,公民有权建立出版社、经营出版事业和新闻事业,有权从事新闻出版活动自由地从事记者职业。但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政府、政党和各种利益集团对于媒体的控制较强。传媒业在财政上对国家的依赖较大。

  1981年,社会党执政后通过宪法允许地方建立私人广播电台;1982年,颁布法令放弃国家对视听的垄断,保证出版的多样化、透明度,保证记者的地位和采访自由。1984年,一部新闻方面的法律又由议会通过。这项法律要求报纸和新闻公司公开所有权的某些信息,并采取措施来限制经济集中。该法限制了报社所有权的规模,并建立报社委员会的监督机构。这些法律的出台极大地放宽了国家对媒体垄断与控制,也使得法国的媒体发展呈现出一种全新的面貌。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媒体的舆论监督日益增强,不管是《费加罗报》等右翼报刊还是《世界报》等左翼报刊,都加强了对政府公务员行为操守的监督。政府不少丑闻首先由媒体发现并揭露出来,对政府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在佩希尔股票案、埃尔夫石油公司集体贪污案、前总理朱佩政治献金案、巴黎大区公共工程腐败案等的揭露中,媒体发挥了重要作用。

   (翻译中心王晨 摘录)

信息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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