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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外国友人“山东省人民友好使者”称号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10- 05- 31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为进一步密切山东与世界的联系,加深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鼓励更多的外国友人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献计出力,山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决定设立“山东省人民友好使者”称号,授予为我省各项事业做出贡献的外国友人。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国友人可授予“山东省人民友好使者”称号。

  (一)长期坚持对华友好,积极促进山东与世界的交流与合作。

  (二)在我省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交流与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做出贡献。

  (三)在山东和本国有较高的声誉或影响。

  三、“山东省人民友好使者”称号授予对象为外国人、外籍华人。

  四、申请授予山东省人民友好使者称号的,由各申报单位提交被推荐人的简历和事迹,报山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审批,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

  五、山东省人民友好使者证书由山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制作并由会长签发,并在适当场合颁发。

  六、上报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审批的“人民友好使者”从“山东省人民友好使者”中产生。

  七、“山东省人民友好使者”原则上只在省一级设立,各市(地级)及以下单位不设此称号。

  八、“山东省人民友好使者”称号是对“山东省荣誉公民”称号的补充,授予范围更为广泛,更具有民间性。

信息来源:友协秘书处 【上一篇】 【下一篇】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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